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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广州海关破获案值近2亿元 以边民互市方式走私海产品干货案

2022年5月11日  广州走私犯罪律师   http://www.chenqunwu.com/

作者:陈群武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简要案情:近日,广州海关组织开展打击海产品走私专项行动,打掉18个以边民互市贸易伪报贸易方式走私海产品干货入境的犯罪团伙,总案值达1.98亿元。

此前,广州海关缉私局根据汕头海关缉私局提供的有关线索,运用“智慧缉私”手段进行大数据分析排查,初步查明广州等地有商家贩卖通过中越边境边民互市贸易渠道进口的海产品干货,但这些海产品干货的货主并不具有边民资格,存在涉嫌走私行为。

12月1日凌晨,在海关总署缉私局的统筹指挥下,广州海关缉私局在广州、佛山、深圳、江门、茂名等地开展统一查缉抓捕行动,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5名。在行动中,海关缉私警察根据事前发现的线索,对其中一位犯罪嫌疑人孙某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某商业大厦的店铺进行搜查。该大厦底层为大型海鲜干货集散地,各类海鲜干货店铺云集。经周密部署,海关缉私警察成功抓获嫌疑人孙某。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下面本文结合该案已公开的案件信息,简单谈谈边民互市贸易的监管政策以及利用边民互市伪报贸易方式走私特点、主从犯认定等问题。

一、什么是边民互市贸易?

对于生活在非边境省市的居民来说,对边民互市有点陌生。按照《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的规定,边民互市贸易是指边境地区边民在我国陆路边境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海关监管代码为“9900”。目前我国在广西、云南、新疆、内蒙古、西藏、黑龙江、吉林、辽宁等8个边境省份中设立边民互市贸易点。以边民互市贸易大省广西为例,有25个国家级口岸,26个边民互市点。

二、边民互市贸易监管政策原则。

按照《办法》的规定,我国对边民互市贸易的监管主要有三大原则:一是主体仅限边民,即我国边境地区的居民和对方国家边民可进入边民互市贸易区(点)从事互市贸易;二是互市贸易的对象仅限生活用品(列入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除外);三是额度要求,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超过人民币8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上述案例中,涉案商家并不具有边民资格,海关据此就可以认定其具有走私嫌疑。

三、假借边民互市伪报贸易方式走私的主要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国内货主起主导作用,其自行发起合作,积极寻找边民报关或委托中间人实施通关走私;第二种模式是通关公司作为专业的走私团伙,积极寻找国内货主进行合作,边民也有其负责招揽组织;第三种方式是边民自行操作,借边民互市的方式进境销售获利。

从上述案例公布的信息来看,尚不能确定是通过何种模式实施走私。如果是采取第一种模式,涉案商家极有可能被认定为主犯;如果是采取第二种模式,则有可能被认定为从犯。

四、直接向上述商家购买海产品干货是否构成走私犯罪的共犯?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以走私罪论处。此即为间接走私的刑法规定。

走私犯罪为故意犯罪,要构成走私犯罪,必须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对于上述间接走私而言,需要行为人“明知”

收购对象为走私货物、物品。司法实践中,办案部门一般会根据交易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同类商品国内合规市场同期价格水平;是否使用控制的他人名下银行账户或者地下钱庄收付交易款项的;是否事前制定逃避执法机关检查预案;是否在口岸设立收购点,大量收购边民从口岸“蚂蚁搬家”过来的走私货物等客观情况来推定行为人是否“明知”。

构成间接走私,除了上述“明知”要求外,还要求购买行为的直接性,即行为人必须是从走私人手中第一手直接购买走私货物。如果走私货物已经转手过,不构成走私,但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仅仅作为普通消费者向上述商家购买涉案干货不可能构成犯罪。如果从上述商家购买干货后用于贩卖,在具备“主观故意”、“第一手”、“偷逃税款较大”的条件下,构成间接走私犯罪。

五、上述商家到底是主犯还是从犯?

在假借边民互市伪报贸易方式走私中,通常会涉及国外供货方、国内货主、通关公司、物流公司、边民等角色,根据其分工和参与程度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其中争议最大的是,国内货主和通关公司的责任划分问题。

在走私犯罪中,一般会从犯意提起、组织策划、是否直接参与通关、制作虚假单证等走私核心行为、非法获利等维度来认定主从犯。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涉案商家在国外购买货物后,自己寻找通关公司,指示通关公司组织边民或者自己招揽边民以伪报贸易的方式进口,对于整个走私过程有全局性的把握和掌控,被认定为主犯应该没有异议。相反,如果上述商家原来合法合规经营,但被专业揽货通关团伙所开出的低廉“包税费”所吸引,一时贪图便宜,为了节省生意成本,在支付通关费后就放任通关团伙采取任何形式通关,未参与走私核心环节的通关行为,未参与虚假单证制作,则有可能被认定为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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