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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54号公告“主动披露”制度之解读

2022年8月15日  广州原创文章律师   http://www.chenqunwu.com/

  2022年6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下称“54号公告”),有效期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海关总署2019年第161号公告同时废止。54号公告规定的主动披露制度是进出口企业解决历史不合规问题的首选之路,利用好该制度将为涉案进出口企业带来极大的政策红利。

  一、什么是54号公告规定的“主动披露”制度

  54号公告规定的“主动披露”制度源于《行政处罚法》的“主动供述”制度,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海关稽查条例》作为下位法对在海关行政违法领域主动供述行为如何处罚作了明确,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则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在第四章明确规定了“主动披露”制度,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海关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主动披露并补缴税款的进出口企业、单位,海关可以减免滞纳金。

  54号公告则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主动供述”、“主动披露”等制度予以细化,旨在鼓励进出口企业及时自查,主动向海关自我披露,并给予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更多的政策红利。

  二、54号公告的具体政策红利包括哪些

  对进出口企业来说,上述公告最核心的政策红利在于,即使企业出现涉税违规行为,在一定条件下不予行政处罚并可以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

  1、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涉税违规行为不予处罚

  进出口企业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处罚,即进出口企业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受漏缴税款的比例标准和金额标准限制,一律不予处罚。

  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不予处罚。

  2、税款滞纳金可以申请减免

  对于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不予处罚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可依法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符合规定的,海关予以减免。

  3、符合条件的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记录

  进出口企业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4、规定了效力期间

  公告明确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2023年12月31日失效。

  从上述具体内容规定以及发布时间点来看,54号公告是海关按照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针对进出口企业而制定的特殊扶持政策,旨在鼓励进出口企业针对涉税类违规行为在公告规定的有效期内尽快向海关主动披露,以享受特定时期免于行政处罚的政策红利,减少当前因全球疫情原因给企业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适用54号公告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

  1、非涉税案件不适用54号公告规定

  54号公告适用范围仅限于涉税违规案件。企业发生非涉税违法行为时,不适用上述公告规定不予行政处罚条款,但可以援引《行政处罚法》、《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主动供述”条款,适用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

  2、在企业主动披露前海关已发现的不适用54号公告规定

  54号公告给企业一年的主动披露时间,如果涉税违规行为发生后,企业主动披露前海关已发现该违法行为,由于企业已经丧失主动披露的机会,不适用54号公告规定。

  3、对同一涉税违规行为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适用54号公告规定

  公告明确规定对同一涉税违规行为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公告的有关规定。比如,在某一次申报中,已就某样商品的税号、价格、原产地等要素申报错误向海关主动披露后,以同样商品相同申报要素错误为由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适用54号公告规定。

  4、违规行为存在连续或继续状态,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一年期限

  54号公告对涉税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设定了一个时间限制,要求在“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以内”主动披露,对于违规行为存在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法》、《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均规定,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有关期限。涉税违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当然适用上述有关期限计算的规定。比如,某商品的税号多次申报错误,每次申报行为均是独立的,违法事实相同,均触犯同一行政处罚规定,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存在连续状态,以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相关期限。

  54号公告出台的初衷是鼓励进出口企业排查自身风险,发现问题,向海关主动披露自身的涉税违规问题,以便充分享受54号公告的特殊政策红利。当然,上述主动披露制度只适用于涉税违规行为,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涉及商品税号、完税价格、原产地、税率适用等要素,不仅需要企业具有披露意识,更需要披露能力。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公告规定的披露时限要求以及可以享有的政策优惠内容,来确定是否披露、何时披露以及如何披露。

  作者:陈群武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协经济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

  陈群武律师曾在海关缉私部门工作十五年,主要执业领域为企业关务合规、海关商检、走私犯罪等经济案件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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