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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石走私案件中偷逃税款认定的思考

2022年3月7日  广州原创文章律师   http://www.chenqunwu.com/

作者:陈群武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律师

钻石由于体积小,便于携带等特点,易成为不法分子的走私对象。最近几年,海关缉私部门连续开展“国民利剑”专项行动,并将钻石走私作为打击的重点,侦破了一批大要案。比如轰动一时的深圳38.8亿元特大钻石走私案、温州2亿元钻石走私大案等即为专项行动期间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

走私钻石涉嫌罪名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该罪名以偷逃税款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不同时期税率的不同、采用不同的贸易方式、原产地的不同均可能导致进口税收的差异。本文以笔者办理的案例为样本,简单探讨在走私钻石案件中偷逃税款应该如何认定。

(注:本文所称“钻石”,是指《进出口税则》税则号列7102、7104项下不论是否加工、但未镶嵌的天然或者合成钻石,及7105项下天然或者合成的钻石粉末)

案例一(2021粤01刑初XXX号):2015年底开始,被告人张某通过香港某公司王某(另案处理)向印度某钻石供应商订购钻石。在张某选购的钻石到达香港后,安排“水客”施某在香港取货,经深圳口岸将钻石夹藏偷运入境。

2015年12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张某通过上述方式走私进口钻石共 1620 颗,价值人民币2955.13万元。海关关税部门按照8%的关税和16%增值税(走私行为发生时税率,目前为13%),核定张某在本案中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 778.97万元。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提出应该按照《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2号,下称《监管办法》)和《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65 号,下称《调税通知》)的规定,对涉案钻石应免征进口关税,仅对进口环节增值税按照4%税率计核其偷逃应缴税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监管办法》和《调税通知》规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钻石的,应当在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成品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即征即退。可见,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和在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是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4%的部分即征即退政策的前提条件,故本案不符合适用上述政策的条件。法院最后认定,本案偷逃税款人民币 778.97万元。

案例二(2021粤03刑初XXX号):2017年开始,被告人雷某经营钻石生意,与通关团伙头目曾某、任某(均另案处理)等约定,将国外订购的钻石从香港走私至深圳。期间,雷某负责揽货,曾某、任某负责安排“水客”走私。

2017年7月至2020年8月,雷某通过上述方式走私钻石总价值人民币20053.49万元,按照4%增值税税率计算,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 802.1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本案中海关计税部门对涉案钻石所作出的计税结论,法庭认为,依据《监管办法》以及《调税通知》,国家对于钻石采取特别方式计征税款,不征收4%的

关税,增值税超过4%的部分即征即,即进口钻石的实际征收税率为4%。故检察机关依职权按照各被告人走私钻石的总货值乘以4%计算偷逃税款,符合客观实际,法庭对检察机关变更起诉书中认定各被告人的偷逃税款金额予以认可。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可以发现,不同法院对走私钻石类案件,计核偷逃税款时是按照关税加13%增值税税率还是仅按照4%增值税税率计核存在不同看法。采取上述两种不同计核方式,直接影响到偷逃税款的认定。而偷逃应缴税款的大小,是衡量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的主要标准,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重要的定罪及量刑依据。

笔者认为,走私钻石类案件中偷逃税额的认定适用4%的税率存在合理之处。

一、适用4%的增值税税率有现行有效的征收依据。

《监管办法》第四条规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钻石的,应当在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机构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钻石上海钻石交易所进入所外境内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移至消费环节由国家税务机关征收;毛坯钻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成品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即征即退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授权上海海关制定。

按照《监管办法》的规定,全国一般贸易项下钻石进出口集中到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纳税义务人从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成品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即纳税义务人实际向国家的税收贡献是以4%计算的部分。只要涉案钻石属于《监管办法》明确的税则号列下,在计核偷逃税款时,应免计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按照4%税率计核。

在案例一中,审理法院认为适用4%的增值税税率必须符合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和在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的前提条件。但上海钻石交易所作为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内唯一的钻石进出口交易平台,进出口钻石的交易必须经过上海钻石交易所进行。目前尚不存在不经过上海钻石交易所的合法钻石进出口交易。因此,在我国进出口《监管办法》所述的钻石,必将适用4%的增值税税率,不存在所谓适用前提。对走私行为中的增值税税额认定也不宜超出实际征税的范围,以4%的税额认定符合法律规定。

二、对于以偷逃税款为主要定罪量刑依据的犯罪,虽然具体罪名不同,但偷逃税额的认定应保持统一标准。

司法实践中,以偷逃税款为主要定罪量刑依据的犯罪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逃税罪等。两者均属于《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具体罪名,都侵害了国家对税收的征收。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侧重于进出口环节,打击行为人在进出口环节偷逃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的行为;逃税罪侧重于境内,打击行为人在境内偷逃增值税、消费税的行为。因此,两个罪名虽然在犯罪构成要件方面存在不同,但是在侵害的客体方面具有可比性。目前,司法实践中对逃税罪偷逃税额的认定以国家税款实际损失为标准。

《参考刑事审判》第447号指导案例《大京九加油城、黄春发等偷税案》中,一审法院以给国家税款造成的实际损失为标准,计算逃税数额时扣除了已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其余数额为逃税犯罪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予以了肯定。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虽然在偷逃国家税款具体构成方面与逃税罪存在不同,但均属于缴税主体偷逃国家税款,在认定其社会危害性时也应以给国家造成的实际损失为标准来定性其社会危害性。按照《监管办法》的规定,合法进口钻石只需缴纳4%的增值税即可,即通过走私钻石进口给国家造成的实际税收损失为4%的增值税款。按照国家实际损失认定标准,钻石类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也应当按照4%增值税税率计核其偷逃税款。

三、适用4%的增值税税率计核偷逃税额,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钻石走私行为人作为行业从业者,对于进口钻石必须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办理进口手续并缴纳4%的增值税一般都是知情的。主观上,行为人出于偷逃4%增值税的目的;客观上,其行为给国家造成的实际税款损失也是4%的增值税税款,以4%增值税税率计核其偷逃税款符合主客观想统一原则。如果按照8%关税和13%增值税税率计核其偷逃税款额,明显超过了行为人主观故意范围,客观上也并未造成国家如此大额的税款损失,有违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四、适用4%的增值税税率计核偷逃税额,符合罪责刑相一致原则。

根据罪责刑相一致原则,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轻重应该按照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来决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走私行为给国家造成的税收损失。钻石类走私犯罪行为给国家造成了4%增值税税款的实际损失,若以8%的关税和16%的增值税税率来计核其偷逃税额,明显有违罪责刑相一致原则。

综合上述理由,笔者认为按照4%增值税税率来计核走私钻石类案件中偷逃税额有其合理之处。上述两个案例均为一审案件,有待高院尽快统一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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