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走私犯罪律师
13600007161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原创文章 热点问答 文章详情
律师文集
文章列表

何为走私犯罪的故意?

2021年6月24日  广州热点问答律师   http://www.chenqunwu.com/

行为人构成走私犯罪,必须要具备走私的故意,过失不构成走私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已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

走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

(二)用特制的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私货物、物品的;

(三)未经海关同意,在非设关的码头、海(河)岸、陆路边境等地点,运输(驳载)、收购或者贩卖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

(四)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

(五)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

(六)曾因同一种走私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有证据证明的情形。


来源:陈群武海关法律服务网
Copyright ©2008-2024

广州走私犯罪律师

版权所有 | 法律咨询热线:13600007161 网站支持: 中国大律师网
陈群武律师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