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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废物是否构成犯罪

2022年11月18日  广州律师文章律师   http://www.chenqunwu.com/

实践中,我们经常听说一些废五金企业因为走私废物几百吨,企业负责人被判刑了,而一些企业进口的废物数量也达到几百吨,海关仅对其责令退运和罚款处罚。难道真的是海关执法不公?显然不是。

这里涉及到走私废物罪等罪名的构成要件问题。“走私”是一个法律术语,本身具有价值判断,含有“逃避海关监管”的主观故意。对于上述案例,客观表述其行为应为“违法进口”废物,但有的构成犯罪要判刑,有的仅需罚款即可。本文结合具体法律规范,简单分析下“违法进口”废物,在哪种情况下构成刑事犯罪,哪种情况仅构成行政违法。

一、“违法进口”废物可构成刑事犯罪

“违法进口”废物,可构成走私废物罪。按照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依法追究走私废物罪的刑事责任。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走私废物罪,主观上具有“逃避海关监管”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违法进口”的行为,数量上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即可够罪。

“违法进口”废物,还可能构成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是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属于结果犯。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的行为,属于危险犯。司法实践中,上述两罪已极少被适用,一方面说明擅自进口和非法处置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已经得到有效控制,从侧面也说明随着海关监管执法力度的加强,固体废物在走私入境的第一时间即被海关拦截,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

二、“违法进口”废物也可能构成行政违法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违法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进口”废物到底是构成刑事犯罪还是仅属于行政违法,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以及涉案废物数量是否达到起刑点。就走私废物罪而言,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为明知不能进口废物,而采取伪报品名、使用(租用、借用)他人许可资质等方式瞒骗海关,逃避海关监管“违法进口”废物。

案例一:防关缉违字〔2021〕0062号案,陕西森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防城海关申报进口一批“氧化锌混合物”,净重510.682吨,申报商品编号3824999980。经鉴定为含锌废料(如锌浸出渣、炼铅炉渣、电炉炼钢烟尘等)经过火法挥发富集加工得到的主要成分为氧化锌的产物,样品的ZnO含量不满足YS/T1343-2019《锌冶炼用氧化锌富集物》的要求,属于固体废物。防城海关作出责令当事人将涉案固体废物退运出境外和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2020)粤01刑初413号案中,被告人陈某在没有进口废旧塑料批文无法正常报关废物料进口的情况下,委托清关公司中兴行(香港)有限公司将自己向日本供应商采购的废塑料货柜运到香港后,以包柜包税方式利用他人进口许可证从境外伪报走私进口废塑料在国内销售,合计走私进口废塑料共计581.19吨。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二十万元的刑罚。

上述二案例中,涉案废物数量接近且均已达到走私废物罪的刑事追诉标准,但案例一仅被作为行政处罚案件处理,案例二则被刑事立案追诉。对此不同定性处理的依据在于,案例一中的涉案人员是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口,不存在伪报瞒报、使用他人资质等行为,分歧在于涉案货物是否属于“固体废物”,虽然最后被海关鉴定为“固体废物”,由于不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仅作行政处罚。案例二中的陈某,明知自己没有进口废旧塑料批文无法正常报关废物料进口的情况下,仍委托清关公司以“包柜包税”方式利用他人进口许可证从境外伪报走私进口废塑料在国内销售,属于逃避海关监管行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被刑事立案追诉。 

作者:陈群武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协经济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

陈群武律师曾在海关缉私部门工作十五年,主要执业领域为企业关务合规、海关商检、走私犯罪等经济案件的辩护。联系电话:136000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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