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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查获走私废物怎么处理

2022年11月18日  广州律师文章律师   http://www.chenqunwu.com/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走私禁止类废物进境,5吨即可追究刑事责任,超过25吨即可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不可谓不重。因此,走私废物类案件的数量辩护成为最为主要的辩点之一。对于现场查货废物的,经过磅称重,数量一般不存在争议,废物属性由有资质机构予以鉴别认定;但对于已经走私进境处理,没有现场查获部分,无论是对于废物的走私数量,还是废物属性的认定,往往争议很大。司法实践中,审理法院一般会依据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往来电邮短信、司法会计报告等证据,结合所得结论是否具有唯一性和已排除其他合理怀疑来综合认定。

一、废物没有被现场查获,走私数量最终被认定的情形

1、依据同案人供述、相关书证,结合司法会计报告来认定

(2018)粤01刑初156号案中,辩方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现场查获和货主签认收货部分废物2266.3845吨的数量和定性没有异议,对于没有现场查获的6552.0585吨部分,认为控方证据不足,指控的事实不清。审理法院认为,对于辩方所提未现场查扣部分废物,虽未有实物证据在案,相关货主也未全部归案,但根据同案人供述以及依据涉案货物的“货物跟踪表”制作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足以证实无论是先成立的奥邦通公司还是后来的被告单位,以掩盖等方式伪装进口“卡板货”的走私行为是连续一致的,故依据现有证据可认定该部分“卡板货”就是固体废物的事实。

2、涉案货物价格低廉,结合上诉人供述、《鉴别报告》来认定

在(2015)苏环刑终字第00005号案中,11名上诉人均认为,仅根据对部分批次的粉末涂料的鉴别结论、证人证言就推定未被查获或已经销售的粉末涂料也是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审理法院认为,多名上诉人供述涉案废粉末涂料多来源于国(境)外垃圾回收商,进口价格普遍低廉,报关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商品价格。证人证言以及销售合同、订货单等证据证明本案各上诉人所进口的涉案货物价格远低于粉末涂料的国外市场价格。涉案货物价格与正常生产或进口的同类货物价格的对比能够证明,未被查获的粉末涂料只有可能是国外废弃的粉末涂料。一审判决根据上述证据,结合《鉴别报告》,认定未被查获的废粉末涂料系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对该事实的认定,证据确实充分。

3、依据被告人供述、记录书证、报关单证,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推定

在(2010)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3号案中,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利用转关途中偷卸货物的方式共走私废物34个货柜。现场查扣6个货柜,经鉴定,其中113.33吨为固体废物(包括禁止类109.97吨、限制类3.36吨)。未被查获28个货柜605.216吨。辩方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走私28个货柜605.216吨废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审理法院认为,相关被告人供述2007年6月至8月以浮石名义报关进口53个货柜,黄某、许某提供的记录单证证实,其中28个未查扣的货柜均夹藏废电脑杂等货物。海关调取了该28柜货物在海关进口的报关单数据,数据显示该28柜货物都申报为浮石,申报总重量为654.216吨,被现场查扣的6个货柜中封柜尾的浮石最重1.75吨,据此认定未查扣的28个货柜每柜用于掩盖的浮石均为1.75吨,再以每柜申报的重量扣减1.75吨,从而认定夹藏的废物重量共计605.216吨,该认定合理且有利于被告人,法院予以确认。

4、依据被告人供述、短信往来等书证对未查获部分数量予以认定,在计算具体数额时按照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计算

在(2014)防市刑二初字第21号案中,公诉机关指控杨某走私废旧衣服168个货柜和废旧电脑2个货柜入境,其中2个货柜废旧衣服和100件废旧电脑被当场查获。经鉴定,为禁止类废物。控辩双方对未查获部分废物重量发生争议。审理法院认为,对于废旧衣服每柜重量给被告人供述在15吨至20吨之间,海关现场查扣的2个货柜衣服,净重40.82吨,即平均每柜重20.41吨。公诉机关以每柜重15吨的计算标准来认定犯罪数额已是最大限度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作最保守的数额认定,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根据各被告人的供述及短信记录等证据材料,可认定杨某走私2柜共1,802件废旧电脑显示器。关于每件电脑显示器的重量,各被告人供述每件重20公斤,但证人曾某作为承运旧电脑显示器的货运老板供述每件重12-13公斤。审理法院认为,在没有全部抓到现货并经过磅称量,用言辞证据来认定被告人的犯罪数额的情况下,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采纳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且证人曾某作为帮被告人吴文龙承运旧电脑显示器的货运老板,其证言更具真实性,证明力更高。法院最终按照每件12公斤对走私废旧电脑数额予以认定。

二、废物没有被现场查获,走私数量最终没有被认定的情形

1、公诉机关指控的未被现场查获部分废物,由于无法对废物属性进行鉴定,结合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对该部分废物数量不予认定

(2015)穗中法刑二初字第35号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走私固体废物共计35柜(其中5柜在扣),共计985.036吨。审理法院认为,现场被查扣5个货柜,重量为131.42吨,经鉴定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该部分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未被现场查获的30个货柜,虽有证据可以证实该30柜物品已经由香港经朝鲜走私进境,并已经交付给货主。但因未查扣到现货,无法对物品的属性进行鉴定,另外在本系列走私废物案件中曾发现在查扣的货柜内夹藏有其他普通货物或者其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情况,即公诉机关指控该30个货柜均是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并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不宜认定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对该部分走私废物事实不予认定。

2、以相关书证未经被告人确认为由,对该部分废物数量不予认定

2015)佛中法刑二初字第11号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走私21个货柜,590.426吨废物。审理法院仅认定其中5个货柜,127.06吨废物,而对未被现场查获的16个货柜,463.36吨废物不予认定。审理法院认为,公诉机关虽然提供了提单、余某的邮箱发给张某邮箱的邮件等证据,但该邮件未得到刘某的确认,不能确切证实系刘某委托余某、黄某走私团伙走私入境,对该部分涉及463.36吨走私废物事实不予认定。

3、基于“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对相关部分废物数量不予认定

在(2013)北刑二初字第12号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实施8次走私废物行为,其中1次被当场查获。审理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当庭仅举出同案人麦某的供述,虽然证明其在此期间帮被告单位以同样的手段换过七次货柜,采取调包的手段实施七起走私犯罪活动,但被告人予以否认,在此情况下公诉机关未能举出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仅凭麦某供述这一孤证不足以证实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实施走私废物犯罪活动。上述七次走私废物均没有被查获,所指控的走私废物的品名、来源、数量和去向等具体情况不明。因此,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七起走私废物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

通过上述案例可知,对于没有现场查获的废物数量,存在辩护的空间。被告人的供述以及对相关事实是否确认、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证据是否可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闭环,共同指向指控的事实,并让指控事实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将成为关键。


作者:陈群武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协经济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

陈群武律师曾在海关缉私部门工作十五年,主要执业领域为企业关务合规、海关商检、走私犯罪等经济案件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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