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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武器枪支怎么处罚

2022年10月31日  广州律师文章律师   http://www.chenqunwu.com/

由于涉枪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大,我国法律设置了较低的入罪门槛和升档量刑标准,以彰显严厉惩治此类犯罪的立场。走私枪支(弹)涉嫌的罪名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规定于现行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最低起刑为三年有期徒刑,最高可至无期徒刑,属于典型的重罪。实践中不乏携带“玩具枪”、“仿真枪”入境被认定为走私武器罪的案例,这说明有时候涉枪类犯罪离我们也很近,稍有不慎就可能跌入重罪的深渊。

一、走私武器、弹药罪定罪处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规定了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分为三档。

第一档是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二支以上不满五支的;走私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二千五百发,或者其他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不满五枚的。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上述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较轻”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档是走私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五支以上不满十支的;走私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枚以上不满十枚,或者各种口径超过六十毫米以上常规炮弹合计不满五枚的;达到第一档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上述情况属于普通情节,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档是走私枪支或弹药数量超过第二档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达到第二档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上述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于走私枪支散件的,也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

现行法律对于走私武器、弹药犯罪的处罚是及其严厉的,一旦够罪将面临极其严厉的刑罚惩处。


二、我国枪支认定标准

从上述司法解释可以看出,走私武器、弹药罪主要以枪支弹药为对象来制定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枪支将成为关键。目前涉案枪支弹药的鉴定依据是2010年《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上述鉴定规定明确: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对能够装填制式弹药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对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对非制式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上述规定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一律认定为枪支”的认定标准在办案实践中被广泛运用,即枪口比动能只要达到上述标准,都将被认定为枪支。经查询网络,穿透皮肤的枪口比动能为33.14焦耳/平方厘米,而人体比较脆弱的部位如眼睛即使1.8焦耳/平方厘米也会致残。因此,我国对枪支的认定标准是很低的,这也导致了涉枪类案件的入罪门槛很低。

三、走私武器、弹药类案件的常见辩护要点

走私武器、弹药后果如此严厉,那么当辩护律师接手走私涉枪类案件后是否只能做认罪认罚、坦白悔罪的量刑辩护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对于部分主观故意不明显、事实存疑的案件,还是有很多辩点可以挖掘,往往也会取得不错的辩护效果。

1、主观故意问题

走私武器、弹药罪属于故意犯罪,构成此罪除了客观上要有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外,主观上必须要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走私的对象是武器、弹药,并希望或者放任走私结果的发生。

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可以采取推定的方式来认定。《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第五条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采取逃避海关监管的方式,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用特制的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私货物、物品的;未经海关同意,在非设关的码头、海(河)岸、陆路边境等地点,运输(驳载)、收购或者贩卖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曾因同一种走私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具体到走私武器、弹药罪,如果是通关走私武器、弹药,由于正规渠道很难取得武器、弹药的正常进出口许可,必然要通过伪报品名的方式,行为人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商品名称等商业单证向海关或委托他人向海关申报进出口的,将被推定为有主观故意;如果是闯关走私武器、弹药,用特制暗格藏匿武器、弹药,或者在非设关地偷运的,因不符合正常的交易习惯,将被推定为有主观故意。

当然,走私武器、弹药等涉枪类犯罪属于故意犯罪,坚持主客观相统一,防止“客观归罪”是其基本归罪原则。对于不能认定或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涉案物品系武器、弹药的,不能认定为犯罪。

2、涉案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还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

司法解释对走私火药枪和气枪规定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鉴于杀伤力和社会危害性的不同,走私火药枪的定罪量刑标准明显低于气枪。比如走私火药枪一支,即可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走私气枪则需要五支以上才能达到上述量相档;走私二支火药枪的,就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走私气枪则要十支以上才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虽然司法解释对走私火药枪和气枪定罪量刑作了明显的区别规定,实践中还是出现了携带二支“玩具枪”入境,由于枪口比动能达到枪支认定标准,以走私武器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案例,这与人民群众朴素的法感情相违背,也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2018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明确了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气枪铅弹案件实行差别化的定罪量刑标准。批复规定,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定罪量刑,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上述批复精神解决了实践中走私气枪类案件定罪量刑唯数量论的机械执法趋势。

在(2021)粤01刑初66号案中,李某委托高某从香港购买仿真枪及配件并邮递入境,高某又委托李某在港采购并邮寄仿真枪。侦查机关查获的仿真枪及仿真枪配件组装的仿真枪,经鉴定,有22支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本案如不考虑其他减轻量刑情节,按照走私枪支数量,主犯应被判处无期徒刑。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批复精神,本案属于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本案量刑不应唯数量论,综合涉案枪支致伤力小、发射物材质为塑料、绝大部分未流入社会等情节,对李某、高某依法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予以处罚。

从司法解释以及批复精神看,一旦被认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弹药或其零配件,在适用刑罚时可以减轻一档甚至二档处罚,减轻力度不可谓不大。


作者:陈群武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协经济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

陈群武律师曾在海关缉私部门工作十五年,主要执业领域为企业关务合规、海关商检、走私犯罪等经济案件的辩护。联系电话:136000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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