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走私犯罪律师
13600007161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原创文章 律师文章 文章详情
律师文集
文章列表

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如何处罚

2022年10月31日  广州律师文章律师   http://www.chenqunwu.com/

生物安全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已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作为生物安全领域的基本法以及新国家安全法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生物安全法》,已于2021年4月15日正式实施。《生物安全法》第六章专门对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作了专章规定。《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作为《生物安全法》的下位法,更是对人类遗传资源的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等方面作了全面规定。

为配合上述法律条文的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下称“《刑法修正案》”)增加了三个有关生物安全方面的犯罪规定,修正案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两高《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将上述刑法条文涉及的罪名确定为“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

一、什么是“人类遗传资源”

《生物安全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对“人类遗传资源”作有相同的定义,“人类遗传资源”包括“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和“人类遗传资源信息”。“人类遗传资源材料”是指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等遗传物质的器官、组织、细胞等遗传材料。“人类遗传资源信息”是指利用人类遗传资源材料产生的数据等信息资料。

《生物安全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对人类遗传资源的定义,理论上所有从人体采集的样本都应构成“人类遗传资源”。但从《生物安全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以及“遗传资源”这一特定表达出发,监管部门似乎意在监管我国人类基因信息、遗传物质的研究行为。但根据科技部相关官员对于人类遗传资源的说明,即使分析内容不是和人类遗传物质(DNA, RNA)直接相关,只要是分析内容与特定疾病相关,例如对粪便中的微生物进行检测分析,也属于人类遗传资源的规制范围。由此可见,监管部门对于人类遗传资源的认定范围相当宽泛。

二、违法运送、邮寄、携带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进出境的行政法律责任

《生物安全法》规定,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运送、邮寄、携带出境,应当经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批准,先取得科技部出具的出境证明,再向海关申请特殊物品出境审批。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运送、邮寄、携带出境的,由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配合海关开展鉴定等执法协助工作。海关应当将依法没收的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2013年海关总署第46号公告,将人类遗传资源列入限制进出境物品清单。实践中,海关对于违法运送、邮寄、携带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进出境的,一般按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进行定性处罚,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

三、违法运送、邮寄、携带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进出境的刑事法律责任

违法运送、邮寄、携带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可能触犯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在适用该罪名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本罪的前提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刑法在其他条文绝大多数表述为“违反国家规定”。《刑法》第九十六条明确,刑法“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对于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中,哪些规定属于“国家有关规定”尚未有法律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刑法中也仅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个罪名同样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前提。司法实践中应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中“国家有关规定”的定义执行。上述解释第二条明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显然,“国家有关规定”较“国家规定”所限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言范围更广,违反科技部、海关总署等相关部委部门规章就可能满足该前提要件。即人类遗传资源领域相关违法行为更易入刑,这体现了国家在刑法层面增大对人类遗传资源违法行为打击范围的倾向。

2、本罪仅规制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行为,对于非法入境,则可能涉嫌触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3、本罪只有达到“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在《刑法修正案》出台前,针对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非法运送、邮寄、携带出境的行为,一般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但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将人类遗传资源作为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单列出来,立案追诉标准适用兜底性条款,即属于走私“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二十吨以上,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才构成犯罪。
    《刑法修正案》生效后,上述行为适用本罪无疑更具有针对性。本罪的法定刑低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也应当按照本罪定罪处罚。但值得注意的是,本罪相较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来说,无论是在数量还是数额方面都更容易入刑。针对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行为中,哪些情况属于“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尚未有司法解释出台,这也给辩护律师留下了空间。笔者认为,危害公众健康或社会公共利益,以进入社会流通环节或商业化运用为前提,如果处于科研实验、特定范围使用达不到危害公众健康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程度。

目前被称为“生物安全第一案”的某上市公司原董事长涉嫌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案中,由于案发在《刑法修正案》出台前,被告人涉嫌的罪名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最高可以处以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该案在《刑法修正案》生效后尚未作出生效裁判,则有可能适用本罪,涉案被告人所面临的最高刑也会相应降低。


作者:陈群武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协经济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

陈群武律师曾在海关缉私部门工作十五年,主要执业领域为企业关务合规、海关商检、走私犯罪等经济案件的辩护。



来源:陈群武海关法律服务网
Copyright ©2008-2024

广州走私犯罪律师

版权所有 | 法律咨询热线:13600007161 网站支持: 中国大律师网
陈群武律师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