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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香烟进境销售会触犯哪些罪名?

2022年8月29日  广州律师文章律师   http://www.chenqunwu.com/

作者:陈群武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按照《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对香烟实施特许专卖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香烟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运输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由于特许专卖制度的限制以及境内外价格差异,部分不法分子铤而走险走私香烟进境销售牟取非法利益。走私香烟入境销售的犯罪链条比较长,包括上游的走私入境行为、中游的收购贩卖行为、下游的零售行为等。这其中可能涉及到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下面笔者结合案例,逐一解析。

(注:本文所称“香烟”,包括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不论是否含有尼古丁;其他供人体摄入尼古丁的含尼古丁的产品。具体包括在《进出口税则》第二十四章,税号24011010-24049900。)

一、非法运输、携带、邮寄香烟进境构成走私普通普通货物、物品罪

根据刑法规定,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涉税商品进境,个人偷逃应缴税额达到十万元,单位偷逃应缴税额达到二十万元即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该罪以偷逃税款为定罪处罚的主要标准,包括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消费税和增值税)。按照2022年《进出口税则》,进口香烟,适用最广泛的最惠国税率介于6.5%-57%,普通税率介于35%-180%。《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卷烟、雪茄烟、烟丝也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在进口时需缴纳30%-56%的消费税,如果是卷烟还需缴纳0.003元/支的从量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进口香烟需缴纳13%的增值税。

非法运输、携带、邮寄香烟进境,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海关关税部门将依法计核进口环节偷逃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并以此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在(2022)沪03刑初5号案中,王某作为船长,为牟取非法利益,与他人通谋,将免税香烟800条运输至太仓港,过驳给张某等人安排的小船偷运出海关监管区。经海关计核,偷逃应缴税款551,978.48元。审理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对王某定罪处罚。

二、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入境的香烟,属于间接走私行为,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明知是走私入境的香烟,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的,按照刑法规定属于间接走私行为,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构成间接走私需注意两点,一是主观上明知是走私进境的香烟;二是向走私人直接收购。

在(2019)晋01刑初110号案中,崔某利用其在机场从事租赁WIFI设备业务的便利条件,从出境旅行团领队直接购买走私入境的品牌香烟、电子烟弹,审理法院认为崔某的行为构成间接走私,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对其定罪处罚。

三、走私香烟进境后,又参与境内非法销售的,同时触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非法经营罪

如前所述,走私香烟进境,偷逃国家税款,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由于香烟属于特许专卖商品,走私进境后,未经有权机关许可,擅自在境内批发、零售的行为又侵犯了国家对特许商品的专营专卖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走私香烟入境一般是为了牟利,行为人大多会参与后续境内的销售、批发行为。对于上述两个行为,是按照牵连犯或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还是数罪并罚,司法实践中均有判罚。

(2018)苏01刑初10号案中,付某利用其机场工作人员可以自由出入国际、国内到达区域的便利,走私香烟等商品入境贩卖或赠送他人。审理法院认为,为贩卖而走私的,该部分香烟涉及的走私普通货物罪与非法经营罪系牵连关系,择一重处罚。

在(2019)鲁0602刑初644号案中,审理法院认为,江某未经许可,将越南卷烟走私进入国内贩卖,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属牵连犯,公诉机关择一重罪指控,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在(2019)鲁0214刑初571号案中,审理法院认为,冯某为了赚取差价,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从他人处大肆收购走私烟,并将卷烟非法向境外销售,系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经营行为,该行为扰乱了我国烟草市场准入秩序和竞争秩序,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且该行为违反海关法规,偷逃关税,同时触犯了走私罪相关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即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但也有数罪并罚的案例。在(2015)苏刑二终字第00010号案中,审理法院认为,李某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香烟等货物后,又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香烟,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和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

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虽然实施了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但数个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的犯罪状态。同时,具有牵连关系的数行为在所起作用上具有主从关系,手段或原因依附于目的或结果行为。由于从行为处于依附地位,处罚必要性较小,司法实践中牵连犯一般择一重罪论处。基于上述牵连犯原理和处罚必要性,笔者认为对于走私香烟进口后又在境内销售的行为,无疑择一重罪处罚更为适宜。在上述(2015)苏刑二终字第00010号案中,由于原审被告人李某并未上诉,可能影响了二审法院对相关问题的定性。

四、主观上不知道是走私入境的香烟,仅在境内未经许可擅自销售,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烟草案件解释》”)的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按照上述规定,只要未经批准,无证经营香烟的批发、零售等相关业务,就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在(2020)津0106刑初116号案中,刘某、倪某等被告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销售走私香烟和免税烟情节特别严重,审理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上述分析均是基于走私入境的香烟为质量合格产品,如果经有权机关鉴定为假冒、劣质产品,还可能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等罪名。上述情况在走私香烟案件中较少存在,在此不做赘述。


作者:陈群武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协经济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

陈群武律师曾在海关缉私部门工作十五年,主要执业领域为企业关务合规、海关商检、走私犯罪等经济案件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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