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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走私犯罪中的 同罪异罚与同罪同罚

2021年6月21日  广州律师文章律师   http://www.chenqunwu.com/
  《刑法》按照走私对象的不同,设置了12个具体走私罪名,所有走私罪名均规定了单位犯罪。但是在走私单位犯罪处罚的具体标准方面规定了两种方式。
  一种是同罪异罚,在单位构成走私犯罪的情况下,对单位判处罚金的同时,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规定了不同于自然人犯罪的刑罚标准。适用该标准的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另一种处罚方式是同罪同罚,即对单位判处罚金的同时,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规定了相同于自然人犯罪的刑罚标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之外的其它走私特定对象犯罪,适用该标准。
  一、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适用同罪异罚的处罚标准。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对自然人和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单位犯罪偷逃税款的起刑量刑额度是自然人的两倍;二是在单位犯罪中的相关责任人员不承担罚金刑的刑事责任;三是单位犯罪中的相关责任人员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而自然人法定最高刑则为无期徒刑。
  具体来讲,《刑法》和《解释》对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规定了偷逃税款2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的起刑点和量刑档;对自然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规定了偷逃税款10万元、50万元、250万元的起刑点和量刑档。比如,在自然人犯罪的情况下,对于偷逃税款金额为15万元的,由于已达到起刑点,在排除其它情节的情况下,行为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一旦被认定为单位行为,由于偷逃税款未到起刑点,只能作行政处罚处理。而对于偷逃税款金额达到千万元的重大走私犯罪,自然人犯罪的,则将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量刑档次量刑,并将对行为人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而若是单位犯罪之下的相关责任人员,则仅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中量刑,个人并不会被判处罚金刑。
  案例一(刘某、深圳团某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201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31号):2012年底开始,被告人刘某在东莞樟木头塑胶粒市场以低于货物正常进口应缴税额的价格承揽何某等国内货主的塑胶粒进口业务,之后转包给深圳团某公司走私进口。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经刘某、深圳团某公司走私进口的塑胶粒共偷逃税款人民币l593万元;其中何某作为国内货主,以包税方式委托刘某、深圳团某公司走私的塑胶粒共偷逃税款342万元。
  在该案中,深圳团某公司被认定为单位犯罪,被判处罚金一千二百万元,该公司负责人潘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个人未被判处罚金。刘某作为揽货人被认定为个人犯罪、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一百万元。何某作为国内货主被认定为个人犯罪、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二百万元。试想,如果本案中深圳团某公司未被认定为单位犯罪,认定潘某为个人走私犯罪,属于偷逃税款特别巨大,潘某将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量刑档量刑,个人也将被判处巨额罚金。
  二、对普通货物、物品罪外的走私特定对象单位犯罪适用同罪同罚标准《刑法》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均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单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之罪,依照本解释规定的标准定罪处罚。上述规定即是自然人和单位犯走私特定对象的,适用相同处罚标准的法律依据。
  案例二(天津金某公司、徐某走私废物案2019粤01刑初261号):2015年至2017年期间,同案人闵某在未获得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天津高某公司的名义委托被告单位天津金某公司非法使用他人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将境外废塑料走私入境,在国内销售牟利。经审计鉴定,上述废物属于限制类类别,共计10076吨。
  在该案中,天津金某公司被认定为单位犯罪,被判处罚金二十万元。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五万元。按照《刑法》和《解释》的规定,走私限制类废物10076吨都将对行为人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并判处罚金,并未因为单位犯罪或个人犯罪而规定不同量刑档次。本案为单位犯走私特定对象犯罪适用同罪同罚标准的典型案例。
  虽然单位走私特定对象犯罪规定了与自然人犯罪相同的定罪处罚标准。但为行为人争取单位犯罪的认定还是有意义的。审理法院通常会考虑到单位犯罪中相关责任人员的地位、作用不尽相同,犯罪意志和客观行为表现与自然人犯罪有着显著差异,在对其具体适用刑罚时还是会轻于自然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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