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陈某作为洋酒消费者,多次向通关团伙头目G某购买多批次进口洋酒,通过邮包走私入境。因低报价格,货物入境时海关多次要求补充申报,陈某也多次亲自参与低报价格,全案偷逃税款金额27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陈某作为实际货主,直接参与低报价格占全案涉案金额半数以上,应认定为主犯,符合起诉条件。在自首、立功等减轻情节缺失,面临必诉的不利情形下,辩方果断从偷逃税款数额入手,通过证据链薄弱点突破,争取不起诉空间。
辩护人核查案卷材料发现,侦查机关认定的27万元偷逃税款中,部分邮包通关记录缺失,该部分仅依靠微信聊天记录认定金额,证据证明力不足。案件第一次退查后,经重新计核偷逃税款降至21万元。在案件重报后,辩护人进一步指出,部分低报行为与陈某无直接关联,部分数据计算错误重叠。案件第二次退查并重新计核偷逃税款为19万元。
公诉机关最终认定本案偷逃税款19万元,符合罪轻不起诉条件,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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