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某在获悉涉案穿山甲制品被查获后,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团队介入。经建议,包某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涉案物品来源及用途,为后续案件处理创造了有利条件。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公诉机关初步认定涉案穿山甲鳞片及指爪价值高达18万元,远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刑事立案标准。辩护团队通过细致审查案卷材料,发现鉴定机关在价值评估方面存在重大瑕疵,并提出两点辩护意见。
1、鳞片核算标准问题。原鉴定采用的“1千克鳞片对应1只穿山甲个体”的核算标准缺乏法律依据,且与当前司法实践相悖。通过援引粤刑终1156号、2019粤03刑初313号、2019粤03刑初459号等多起判例,论证“3千克鳞片对应1只穿山甲个体”的核算标准更为合理。
2、指爪价值评估问题。针对20个指爪按整体价值20%折算明显不合理。指爪不属于"特殊利用价值或导致动物死亡的主要部分",参照农业部相关标准,按5%的折算比例更为合理。
经辩护团队专业论证,涉案物品总价值由最初的18万元降至10万元以内。公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包某具有认罪认罚、主动配合调查等情节,最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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