冼某在获悉上游通关团伙被抓获后,立即联系律师介入。经律师建议,冼某主动赴侦查机关说明全部交易情况,该行为被依法认定为自首情节,为后续案件处理奠定重要基础。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公诉机关初步认定冼某偷逃税款达80余万元,已达到走私普通货物罪"数额巨大"标准。辩护团队通过卷宗审查发现,侦查机关在计税依据方面存在重大瑕疵,遂提出两点质疑:
1、货物混同问题:部分合法进口红酒的交易凭证被错误计入走私数额,未严格区分合法进口与走私货物;
2、计税价格问题:全案计税价格依据混乱,部分以当事人提供原始发票价格计税,部分以对保价格计税,且对保价格明显高于实际成交价格。
公诉机关两次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要求侦查机关对辩方所提疑点进行重新核查。经重新计核,本案偷逃税款24万元。最终,公诉机关认定冼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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