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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终止侦查)

2026年5月20日  广州经办案例律师   http://www.chenqunwu.com/

于某系二手中介从业人员,主要从事出口报关业务的居间服务。其业务模式为:货主委托其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于某再将业务转包给第三方通关公司,从中赚取差价。本案中,货主拟出口的货物实际为需许可证的碱烧镁(轻烧镁,税号:25199030),但货主伪装成普通货物委托于某报关。侦查机关以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对货主和于某立案侦查。

接受委托后,经全面分析案件材料及证据,迅速锁定本案核心法律问题:于某是否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根据《刑法》规定,走私罪系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明知或应知货物属性及违法性。

本案重点围绕以下关键点展开工作:

1、证据梳理与主观故意排除。通过全面审阅货主与于某的沟通记录、合同条款及报关单据,发现以下关键点:货主刻意隐瞒货物真实属性,全程以“普通货物”名义委托;于某接触的申报材料均为虚假内容,无任何证据表明其明知或应知货物需许可证;于某未参与货物实际运输或验货,仅作为中介传递信息。

2、审视行业惯例与责任边界论证。结合二手贸易中介的行业特点,提出:中介的职责限于业务撮合,对货物真实性无实质审查义务;涉案货物属性隐蔽,远超中介常规注意义务范围。

3、通过利润分析佐证无犯罪动机。通过于某财务数据证明:于某收取的代理费仅为行业正常水平,利润微薄;若其明知货物为禁运品,收费必然显著高于普通业务,但本案无此情形。

经多次与办案人员沟通,提交法律意见,帮助厘“居间服务”与“共犯”的法律界限。在取保候审即将到期时,重申对于某无继续侦查必要。最终,侦查机关采纳律师意见,认定于某无犯罪故意,不构成走私犯罪,依法作出《终止侦查决定书》,并解除其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而货主因直接实施伪报行为,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本案的圆满解决,不仅维护了于某的合法权益,更体现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精准辩点定位”与“程序时机把控”的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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