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走私犯罪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成功案例 经办案例 文章详情
文章列表

刘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减两档”改判)

2026年4月1日  广州经办案例律师   http://www.chenqunwu.com/

主题提要:

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司法实践中,审理法院根据案情通常会对从犯“减一档”,即在法定刑的下一档处罚。对于能否直接“减两档”处罚存在争议。本案二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综合考虑全案量刑均衡,对上诉人“减两档”处罚,对律师同行办理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和借鉴意义。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至2022年12月期间,苏某与龚某、陈某商定:由龚某、陈某负责在境外代购、代拍威士忌洋酒并邮递至苏某提供的国内收货地址。为逃避海关监管,苏某提供多个收件人信息接收进境邮件,并低价向海关申报,后在国内再次销售牟利。其间,苏某安排刘某帮忙接收进境邮件和转寄国内客户,并在苏某的授意下提供多个收件人信息用于接收邮件。经计核,刘某帮助苏某接收和转寄走私威士忌酒部分货值共计7860831.83元,偷逃应缴税款共计3711048.96元。

争议焦点:

本案偷逃应缴税款共计3711048.96元,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审法院基于刘某在本案中是从犯,自愿认罪认罚,且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对刘某“减一档”在三至十年有期徒刑量刑,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二审阶段,刘某能否在一审“减一档”处罚的基础上再予减轻处罚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代理意见:

二审阶段,笔者提出辩护意见认为,本案虽与龚某分案审理,但仍属于同一走私犯罪链条上的共同犯罪案件。龚某作为全案组织策划者,不论是参与程度、偷逃税额(12153346.57元)、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非法获利均远大于刘某。如果根据龚某的罪责,也仅在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龚某因有立功情节被一审法院判处七年有期徒刑),相较于偷逃税款少得多,仅仅参与收货和转寄,几乎没有获利的刘某,对其再予减轻处罚更能体现全案量刑均衡。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鉴于刘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地位明显次于其他同案人,且在二审期间足额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酌情再予从轻处罚,改判刘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案例评析:

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根据上述规定,减轻处罚包括法定减轻处罚和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减轻处罚两种情形。法定减轻处罚要求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包括犯罪预备、未遂、中止、从犯、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犯罪,年满75周岁的人犯罪等;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减轻处罚则要求案件本身具有特殊性,在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予以减轻处罚。

司法实践中,对于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减一档”处罚较为常见,但直接跨越下一个量刑幅度“减两档”处罚则分歧较大,导致个案量刑不均衡。

比如山东、四川、河南的一些法院认为,具有二个以上减轻处罚情节,或有免于刑事处罚情节,可以“减两档”处罚。(2016鲁01刑终206号、2020川18刑终60号、2023豫05刑终226号)

浙江、福建的一些法院则认为,根据刑法规定直接“减两档”处罚于法无据。(2018浙07刑终1047号、2021闽01刑终1074号)

广东省内法院也是判罚各异。广州中院认为,对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原判“减两档”处罚,符合立法原意,并未超出法定幅度,故不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2017粤01刑终2032号)。佛山、江门中院则认为,“减两档”处罚违反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019粤06刑终27号、2019粤07刑终299号)

广东省高院倾向于认为,在法定刑量刑以下“减两档”处罚违反刑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如果“减一档”量刑仍显属过重,可对其再予减轻,但需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8粤刑终1086号、2020粤刑终308号)

虽然司法机关对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是否可以直接“减两档”处罚的适用标准不统一。笔者认为,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减一档”处罚只适用于只有单个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形。在有多个减轻处罚情节或并列包含减免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可以不受上述“减一档”处罚规则的限制,理由如下:

首先,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并未明确“减一档”处罚究竟是针对只有一个减轻处罚情节还是多个减轻处罚情节。从文意解释的角度,可以将上述规定解释为只适用于只有一个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形。如果行为人有多个减轻处罚的情节,则不受“减一档”处罚的限制。

上述解释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当行为人具有多个减轻处罚情节时,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远低于仅有一个减轻处罚情节的行为人。如果此时仍只能“减一档”处罚,则不能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导致量刑失衡。

其次,刑法规定的很多处罚情节中并列包含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比如,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从逻辑上讲,既然可以免除处罚,就应该既可以“减一档”,也可以“减两档”处罚,直至免除处罚。如果只能“减一档”而不能“减两档”处罚,刑法又规定最轻可以免除处罚,此时在“减一档”和免除处罚之间可能存在断档,逻辑上存在根本矛盾。

如本案中的刘某,走私普通货物偷逃税额已超过250万元,个人犯罪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刘某系从犯,根据刑法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理论上刘某有被免除处罚的可能性。既然刘某都可以被免除处罚,“举轻以明重”当然可以“减两档”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最后,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全案量刑均衡的角度,对于有多个减轻处罚情节或并列包含减免处罚情节的,应当允许“减两档”处罚。罪刑相应、罚当其罪是我国刑罚的重要原则。如果在一个案件中,行为人的角色、地位、作用明显小于其他行为人,却因只能“减一档”处罚的机械规定,造成全案量刑失衡,明显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有违普通大众的朴素认知。

本案中,龚某作为走私团伙的总负责人,参与全案组织策划,偷逃税额超千万元,因其有立功情节一审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反观刘某,其在案件中仅负责收件和转寄的快递员角色,偷逃税额也远小于龚某,却被判处三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全案量刑明显失衡。二审法院也是基于全案量刑均衡对刘某“减两档”处罚。

结语和建议

走私犯罪具有链条长、参与人员多、多分案处理的特点。各参与人员因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不同,最后承担的刑事责任不同。但各参与人员的刑事责任又是相互影响的,最终体现为一定的量刑梯度,以保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

广东省高院对本案的改判对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两点思路:

一是对于有自首、从犯等多个法定减轻情节或并列包含减免处罚情节的,不受刑法第六十三条“减一档”处罚规则的限制,审理法院可以直接根据罪责轻重“减两档”处罚。

二是对于犯罪链条长、参与人员多,特别是分案处理的团伙案件,应关注分案处理的其他同案人的量刑情况。对于一审判决同案人量刑明显失衡,违背人民群众朴素法感情,可能成为二审改判的理由。



Copyright ©2008-2026

广州走私犯罪律师

版权所有 | 法律咨询热线:13600007161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
陈群武律师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