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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海关稽查通知后企业如何应对

2022年5月11日  广州海关稽查律师   http://www.chenqunwu.com/

作者:陈群武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随着通关一体化改革,海关在为企业提供高效的通关服务的同时,也加强了进出口货物的后续监管,海关稽查即为海关后续监管的重要措施之一。海关稽查属于海关常规监管工作,企业一旦应对不利导致海关作出不利的稽查结论,将严重影响企业后续生产经营。

本文结合新修订的《海关稽查条例》(下称《稽查条例》),简单阐述海关稽查范围、流程以及企业应对思路,供企业在开展进出口业务时参考。

一、海关会对什么企业进行稽查

《稽查条例》第三条规定:“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相较于修订前规定的“海关对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的规定,新条例对稽查企业的范围作了一定的限缩。但是,对于从事对外贸易、对外加工贸易、经营保税业务、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单位,只要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仍然可能成为海关稽查的对象。值得注意的是,个人不能成为海关稽查的对象。

二、海关稽查的范围

《稽查条例》明确:海关可以对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的相关企业进出口情况进行稽查。修改后的表述与《海关法》保持好了一致。

海关有权在上述时限范围内随时对相关进出口货物以及进出口单证、会计账簿等相关文件进行稽查。海关稽查的落脚点是审查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本质上是审查企业是否存在违反海关法的行为。

三、海关的稽查流程

在海关确定被稽查企业后,会按照《稽查条例》规定的程序要求正式实施稽查。

1、通知被稽查企业或经行稽查

在正式实施稽查前,海关会向被稽查企业送达《稽查通知书》。按照海关的稽查工作安排,一旦企业被海关选定为稽查对象,在实施稽查的前三天,海关会以书面通知被稽查企业。

当然也存在径行稽查的情形,即海关不经事先通知企业直接稽查的情形。《稽查条例》对此作了严格限制,只有在被稽查人有重大违法嫌疑,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进出口货物可能被转移、隐匿、毁弃等紧急情况,经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才可以径行稽查。

2、实施现场稽查

在通知被稽查企业后,海关会实施现场稽查。稽查时,稽查人员可以进入企业的办公场所、车间、仓库等场所检查货物、查阅和复制账簿等文件、询问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工作人员;可以查询企业的银行账户;如果企业存在隐匿、销毁文件或电子数据的可能,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3、在正式作出稽查结论之前,征求被稽查企业的意见

在《稽查条例》修订后,征求被稽查企业的意见不是必经程序,只有在稽查中发现企业涉嫌违法或少征、漏征税款的,应当就稽查结论认定的事实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见,被稽查人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7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海关。

4、作出稽查决定

海关在实施稽查后,一般会作出以下稽查结论。

如果在稽查中没有发现任何不合规行为,海关将直接作出不存在违规情形的稽查结论。

如果稽查发现有少征、漏征税款的情况,海关将作出加征或补征税款的决定。

实施稽查过程中,企业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资料;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保管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资料的,海关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决定。

企业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海关无管辖权限将违法事项移交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如果稽查组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稽查部门将此作为线索移交缉私部门作进一步处理。缉私部门经核实,属于违规或走私行为的,将作行政立案处理;涉嫌走私犯罪的,将刑事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企业如何应对海关稽查

海关稽查后,对于不合规企业轻则作出补税重则移交缉私部门的不同稽查结论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极大的影响。提前制定应对策略,对企业而言非常重要。笔者提供以下思路,供企业参考:

1、在日常进出口活动中尽可能做到贸易合规合法

对于贸易不合规企业,海关稽查极易发现其违法违规情形,最有效的方法是在海关稽查之前能够确保海关和贸易的合规性,在所有进出口行为发生之前对所有申报的因素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在报关过程中切实执行这些申报因素。

2、充分重视海关稽查,积极主动提供有利证据材料    

海关缉私部门每年经办的行政、刑事案件中,很多由海关监管现场、稽查等查发一线移交,而稽查部门移交的案件又占其中很大部分。实践中,很多企业或多或少都存在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行为,具备行政刑事立案的条件,对于海关稽查应给予高度重视。企业可以通过分析《稽查通知书》,推测海关稽查目的,甄别常规稽查还是专项稽查,尽快制定应对策略,先行自查,全面评估海关稽查可能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在海关稽查过程中,稽查组处于职能角色的定位会尽可能要求企业提供或证明其涉嫌违法有关证据材料。企业在接受海关稽查时,应全面梳理其自身稽查时间段的进出口文件记录,对企业有利的证据应及时提供,以利稽查组全面审查案情,尽可能降低企业的法律责任风险。

3、用好主动披露制度,化解行政处罚风险

《稽查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这是海关法领域第一次就“主动披露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

2019年,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161号公告),规定:“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后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10%以下,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海关以《公告》的形式直接规定免于行政处罚的情形是否有上位法依据尚且不论,但上述《公告》精神已在实践中执行。因此,用好主动披露制度对于化解进出口企业行政处罚风险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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