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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什么时候开始可以向海关申报

2022年6月29日  广州海关法释义律师   http://www.chenqunwu.com/

《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海关法对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和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在海关申报的时间上有不同的要求。首先,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按照海关法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单证,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因此,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从运输工具到达设立海关的地点,且运输工具负责人向海关申报后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这一规定的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征收滞报金,是对拖延申报行为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其目的是督促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尽快按期申报,有利于加强海关监管,提高通关效率。进口货物收货人的海关申报义务是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才形成,如果运输工具尚未申报进境,则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也不必向海关申报。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的申报时间不是固定的,可能比较长,也可能比较短,但有两个明确的界限:一是最早应于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进行申报;二是最迟应于货物装运出境前二十四小时以前进行申报。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以前,不在海关监管范围之内,不必向海关申报;而在货物装运出境的二十四小时以前还不向海关进行申报,将会影响海关的正常监管,有逃避海关监管的嫌疑,这两种情况都是应当避免发生的。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在海关特准的情况下,可以在特定的时间内进行海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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