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走私犯罪律师
13600007161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海关法释义 海关法释义 广州海关法释义律师
文章列表

我国海关缉私警察都有哪些职权

2022年5月13日  广州海关法释义律师   http://www.chenqunwu.com/

《海关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办理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1998年,国务院决定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这是有关海关体制的一项重要的决策,目的是为了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加强海关的监督管理,更有力地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国家利益。这个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是由国家设立在海关总署的,在海关法中作出规定,所以它是一个法定的机构。海关法还规定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这是一支依照法定的职责组建的警察队伍,所称专职,也就是这支警察队伍具有专门的职责,即侦查走私犯罪,进行缉私,而不承担维护社会治安和打击其他刑事犯罪的职责。2003年之前,这支机构在海关总署层面是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在直属海关层面是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在部分隶属海关层面是走私犯罪侦查支局。2003年,因海关内部职能调整,改称为“海关缉私局”、“海关缉私分局”,并一直使用至今。

海关法明确规定,走私犯罪侦查机构的职责是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速捕、预审。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海关法作出了上述适用法律的规定后,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的法律地位就是很清楚了。




Copyright ©2008-2024

广州走私犯罪律师

版权所有 | 法律咨询热线:13600007161 网站支持: 中国大律师网
陈群武律师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