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有关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海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据案件管辖分工和法定程序办理。
上述规定是从法律层面对我国缉私体制和走私案件的移送作出规定。
首先,在海关法确立了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走私是一种综合性的、危害面很广的经济犯罪,涉及多个领域和管理环节,必须在强化进出境监督管理,规范对外经济贸易行为,整治进出口贸易秩序和国内市场秩序,加强金融监管等方面实行联动,施行综合治理,这样才能有效的打击走私活动。统一处理,这是指查获的走私案件,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实行统一处理;各部门查获的走私货物、物品和价款,依法交由海关统一处理,由海关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任何人不得坐支截留,不得侵害依法归国家所有的财物。所以规定统一处理,既是与海关法所确定的海关体制是相适应的,也是为了保护国家的利益。
第二,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这是由海关的基本职能所决定的,也是明确了在各有关方面的联合缉私中海关所应承担的具体职责,以及海关与其他部门、单位之间应有的工作关系和法律关系。在缉私工作中,具体的组织,应有的协调,所需的管理,由法律确定海关负责,可以使缉私工作责任明确,有秩序地进行。
第三,关于走私案件的移送,海关法明确:各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行政案件,移送海关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走私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即对刑事案件有权办理的机关,具体的是按照案件的管辖分工,移送给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或者地方公安机关处理。按照《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通字〔2020〕9号)的规定,海关缉私部门(即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管辖关境内发生的涉税走私案件和海关监管区内发生的非涉税走私案件。地方公安机关则对境内的非海关监管区非涉税走私案件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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