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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的“冻品”既有来自于疫区又有非疫区如何定罪处罚

2021年6月29日  广州冻品走私律师   http://www.chenqunwu.com/

作者:陈群武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例〔2017〕01刑初272号苏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走私普通货物案:2013年起,货主曹某团伙(另案处理)将境外订购的冻品牛、羊肉等货源运至香港、越南后,通过多个通关团伙从广西等非设关地绕关走私进境,然后将走私的冻品牛、羊肉等运至佛山、大连等地销售牟利。从2013年至2015年,曹某团伙将境外订购的冻品牛、羊肉等货物交给被告人梁某负责通关进口,商定通关费用是6000-8200元/吨,由被告人梁某负责在香港、越南等地接货后,通过绕关的方式走私入境,并在佛山将走私货物交给曹某团伙。经核算,曹某团伙将共计17107.54吨冻品交给被告人梁某通关进口,其中来自疫区牛、羊产品11188.72吨;非疫区牛、羊产品5918.82吨。

争议焦点: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罪数罪并罚还是只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一罪。

本案辩护人提出本案应是一罪而非二罪。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相关规定,非疫区动物产品未检疫合格的,禁止入境。涉案来自非疫区的冻品牛、羊肉,因均没有原产地证明和相关的检疫合格证书,亦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之列,本案应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罪一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对于禁止进出口货物的品名和范围有明确规定,来自疫区的冻牛、羊肉及副品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而对于进口来自非疫区的冻品,规定报关进口时需提供相关的检验检疫证明,国家允许进口,属于普通货物,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本案中,被告人苏某同时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罪,应数罪并罚。

我们认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的对象应是与《刑法》151条规定的武器弹药、假币、文物等对象具有相似的社会危害性,这类对象通常属于非涉税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1条第4款已明确,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达到一定数量,才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按照一般理解,走私来自非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不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如果达到偷逃税款起刑点,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无疑更为合适。

作者:陈群武 执业机构: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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